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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落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的通告

各市场、商场、超市开办单位及食杂店经营者:

  为深入推进我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维护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现就严格落实我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措施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食品销售者必须于2007年11月15日前依法建立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和索票索证制度,严格履行进货索票索证和检查验收义务。

  二、食品销售者必须于2007年11月15日前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做到不进、不存、不售不合格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

  三、全市超市、市场猪肉经营户必须全部从定点屠宰场购进猪肉,凭检验检疫证明和屠宰场出具的进货票据上市销售,严禁销售私宰肉。

  四、全市持有营业执照的超市、商场、食杂店应于2007年11月10日前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凡超出核准范围经营食品或者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过期后继续经营食品的,必须立即停止食品经营,并于2007年11月15日前到辖区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五、各市场开办单位要严格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经营的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督促检查进场经营食品及猪肉的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及建立台帐制度,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自通告之日起,凡是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销售者及食杂店,必须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具备经营条件的要在11月10日前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条件或者逾期不能办理完毕有关证照的立即自行关闭。

  七、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拒不执行上述规定的市场开办单位及食品销售者、食杂店,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通告所规定的食品销售者是指县级及其以上政府所在地城市的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和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食杂店是指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其街道、社区所辖区域在集中交易市场以外有食品经营项目的销售门店。

  特此通告。

  200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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