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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杨国开同志辞去阳春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阳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杨国开同志辞去阳春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06年12月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阳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阳春市人民法院院长杨国开同志的辞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接受杨国开同志辞去阳春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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